二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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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協會,英文譯名“CROSS-STRAITS MEDICINE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M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醫藥衛生行業從事和熱心于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的研究機構、相關社團、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增進海峽兩岸人民健康福祉為根本出發點,團結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工作者、社會各界人士和社會團體,推動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事業的交流與合作,弘揚祖國傳統醫藥學,促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貢獻。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
(一)組織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工作者互相訪問、考察、聯誼等活動;促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工作者之間的友好往來;
(二)組織學術研討會、講座、講學等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三)組織與弘揚中華傳統醫藥學的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和推動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優秀人才的培養與發展工作,舉辦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人員的培訓活動和興辦促進醫學教育事業發展的項目;
(五)組織海峽兩岸先進醫療技術的推廣和臨床應用、科技咨詢、求醫問藥、康復保健。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定期舉辦新技術、先進醫療器械和新藥介紹會以及展覽會;
(六)協助做好海峽兩岸民間交流工作;
(七)依照有關規定,興辦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報刊雜志;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對促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九)開展海峽兩岸醫藥衛生投資項目的咨詢和交流,政策法規咨詢等工作;
(十)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于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醫藥衛生交流事業,并愿為之積極努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成為正式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得到協會的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和支持協會發展,維護協會信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繳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討論會員提出的重大提案和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要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需要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一定對臺交流經驗,并熱愛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人員工作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3年5月13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